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代表,在此就“依法依规治理网络暴力,协同共创和谐网络空间”这一主题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看法。
从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视角看,网络暴力是言论自由的滥用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是“多数人”对“个别人”的未审先判与网络处刑。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的网络暴力事件就有“粉发女孩郑灵华被网暴去世”、“高考誓师大会女孩遭网暴”、“胖猫跳河事件”、“学生校内被撞身亡,母亲又遭网暴后坠楼身亡”等令人或痛心或愤恨的案例,作为互联网兴起的附随产物,网络暴力已经演变成互联网空间的附骨之疽。
一方面,社交媒体因其即时性、虚拟性以及匿名性的特质,使得任何人都能利用社交平台化身为匿名的“审判者”与“批判者”,在互联网空间中充分宣泄情绪、展示观点和展露人性,这也造成网络暴力的施暴成本与维权成本严重不成比例。例如在“粉发女孩郑灵华事件”中,众多网友仅仅因为女孩的发色就对其妄加揣测甚至于造谣辱骂,对于施暴者而言或许只是三两行无足轻重的评论,之于郑灵华却是导致其放弃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权威信息发布的滞后性及平台监管的长期缺位给网络暴力的滋生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在“胖猫跳河事件”中,从事件发酵到警方发布通告声明“胖猫女友谭某不存在诈骗事实”已经过去了三周,在此期间大量针对谭某的谣言与谩骂充斥了整个网络空间,乃至于官方通报发出后谭某仍难以摆脱“诈骗”、“捞女”等标签。
面对网络暴力泛滥的严峻形势,我国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执法层面,近年来中央网信办坚持以清朗网络空间为目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上突出问题乱象,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在立法层面,2024年8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部门共同制定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网暴信息治理原则,即“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我认为本条提纲挈领地点出了网络暴力治理工作的关键——协同共治。而协同共治本质上就是明确网络监管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以及网络用户在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中的权责,在全方位、多层次上有效遏制和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具体而言:
第一,明确网络信息管理者的多层次监管责任。《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信办在本区域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中统筹与协调职能,同时公安、广电、文旅部门对本行政领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进行监管。在具体举措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的共享、流转、取证、处置的全流程协作机制,明确分工与权责,加快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响应速度,利用现有的辟谣平台,通过及时阻断不实言论的传播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
第二,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主体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在网络暴力协同治理中承担着“识别预警、提示防护以及初步处置”的重要功能。从比较法上看,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大型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和审核,一旦平台内容被识别为网络暴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及时删除、防止扩散的管理义务,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在压实平台治理责任方面,《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从制度层面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发生时的协助执法义务。
第三、完善民事、行政、刑事及自诉公诉程序衔接,畅通网络暴力维权渠道,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网络暴力的协同治理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应当贯彻预防性、系统性、全流程治理的理念,通过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及司法程序内部不同程序的合理衔接,形成程序合力,强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治理,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加强反网络暴力法治宣传,引导网络用户文明规范发言。作为网络暴力协同治理中基数最庞大的群体,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离不开网络用户的参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真正将“反网暴、遏戾气”的观念根植于每一个网络用户的心中。
在发言的最后,感谢上海市委网信办和上海市互联网业联合会提供的“上海反网络暴力论坛”这一开放交流的平台,衷心的希望在网信办的统筹领导以及社会各界同仁的共同参与下,我们能以法律为剑、以制度为绳,真正实现“依法依规治理网络暴力,协同共创和谐网络空间”的共同愿景和目标!谢谢大家!